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 林廷勇 被上訴人 康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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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06年5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