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不銹鋼廠法定代理人 梁進民 被告三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差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中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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