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331號債權人臺南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