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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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1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聲請人有兩位以上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繼承系統表未記載羅逢垚之長女,請釋明羅逢垚是否有長女,且其是否有配偶子女,若是,請提出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包含所有繼承人)。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