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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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410號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2,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