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蕭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31號),以辯護人身分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璜准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被告蕭璜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蕭璜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一審程序已判決,然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此可以具保方式擔保之,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