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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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之罪,復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11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