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鼎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祥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明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9,6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28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1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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