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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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收受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頎達上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749號、第22050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薛頎達收受贓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 薛家雄 於民國100年7月5日16時10分後之某日,在位於臺中市○○區○○路○○○號梧棲郵局前之馬路,拾獲 朱文清 (起訴書誤載為 朱志清 )所有於100年7月5日16時10分許,在梧棲郵局內遺失之HTC廠牌、DesireHDA9191型、黑棕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支(價值新臺幣20,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薛家雄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88號判處罰金5,000元)。薛頎達可預見薛家雄持有之上開行動電話,顯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同年
7月12日前後之某時,在屏東縣萬丹鄉四維村某處,收受薛家雄交付之上開行動電話,供己使用。嗣經朱文清發現遺失上開行動電話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上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而循線查獲,並扣得薛頎達持有中之上開行動電話。
二、證據:㈠證人即被害人朱文清之警詢筆錄。
㈡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㈢贓物翻拍照片3張。
㈣通聯調閱查詢單(IMEI:000000000000000;區段時間0000-00-00T00:00;00~0000-00-00T23:59:59)1份。
㈤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查詢單1份。
㈥贓物HTC廠牌行動電話商品標示條碼影本1紙。
㈦同案被告薛家雄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及其警詢、偵訊筆錄。
㈧被告薛頎達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其警詢、偵訊筆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本院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素行 尚稱良好,被告因貪小便宜,收受同案被告薛家雄交付之贓物行動電話使用,增加被害人朱文清尋獲贓物之困難,及被告犯後具有悔意,態度尚佳,被害人已尋回失物,損失不大,被告薛頎達為大學畢業,現從事服飾業,月收入約25,0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