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福選任辯護人吳光中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174號、第25226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
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協商過程中,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檢察官於協商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依上開條文規定,即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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