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3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楊俊彥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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