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09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提解費即裁判費新臺幣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