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黃心瑜
黃天鑑 柯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心瑜於民國99年12月至10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天鑑、柯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5,60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心瑜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天鑑、柯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588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淑芬、黃天│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25,605元│鑑、黃心瑜│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淑芬、黃天│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25,605元│鑑、黃心瑜│1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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