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6號債務人甲○○○○○○
樓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5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其內容及金額。並提出自95年1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債務人自95年1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所居住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居住相關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依債務人97年3、4、5月之實領薪資(含扣薪金額),債務人平均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8873元,扣除債務人所陳報每月生活費用1萬9400元,每月所餘金額為9473元,且尚有低收入戶補助金額未計入。惟債務人僅提出每月還款5000元之更生方案,顯然未盡其清償之能力,無誠實履行更生之誠意。債務人應說明其提出每月僅還款5000元之正當原因,並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每月收入(含低收入戶補助)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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