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小調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小調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小調字第243號聲請人 馨琳 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德勝 (歿)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調解程序亦有適用,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調解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聲請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規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為調解程序,惟查相對人業於110年3月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調解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