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02號聲請人 楊宗霖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許漢廷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為何?究係公司或係個人?如係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