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02號聲請人 楊宗霖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許漢廷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為何?究係公司或係個人?如係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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