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法矯字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587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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