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328號債權人桃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燿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志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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