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4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紀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3,973元,及其中63,150元自95
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