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6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乙○○因犯竊盜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乙○○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又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7年8月28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6紙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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