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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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告 葉家福

被告 李玉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40號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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