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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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告 葉家福
被告 李玉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40號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