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20號

原告 蔡合峯

被告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64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5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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