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17號

原告湖美帝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大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被告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其未依規約向原告繳交民國109年9月至110年2月之管理費84,60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其未依規約向原告繳交民國110年9月至111年2月之管理費84,60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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