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369號上訴人 王贛濤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複代理人 邱瓊儀 律師被上訴人 侯玉華
吳靜芬 吳子嘉 吳子捷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 律師
邱仁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宗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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