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原名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張鎮麟
(原名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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