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健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曾健翔業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同理,不受理判決因屬無主刑之判決,且又非免刑判決,從刑自亦無所附麗,從而案內縱有扣案物品,亦不得於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同時併予宣告沒收。準此,本件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扣得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非制式子彈1顆等物,自無從於本件判決中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