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吳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2年1月4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102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馨瑩┌─────────────────────────────────────────────┐│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吳天化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2月15日│29,000元│EN0000000│8404-03-││││花蓮分行││││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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