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鴻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鴻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監執行中,於102年5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1年3月8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29日,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2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戴國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