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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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承審法官吳俊龍迴避,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裁判書在卷可查,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已無從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芳華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