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1號上訴人 趙堡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萬4,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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