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三號
聲請人 振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振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伍仟貳佰貳拾玖元│CT0八九七0二││││司乙○○││││二││├─┼─────────┼─────────┼───────────┼────────┼────────┼──┤│2│振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肆仟伍佰貳拾元│CT0八九七0二││││司乙○○││││三││├─┼─────────┼─────────┼───────────┼────────┼────────┼──┤│3│振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叁仟伍佰柒拾伍元│CT0八九七0二││││司乙○○││││0││├─┼─────────┼─────────┼───────────┼────────┼────────┼──┤│4│振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陸佰叁拾元│CT0八九七0二││││司乙○○││││四││├─┼─────────┼─────────┼───────────┼────────┼────────┼──┤│5│振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貳萬柒仟叁佰元│CT0八九七0二││││司乙○○││││五││├─┼─────────┼─────────┼───────────┼────────┼────────┼──┤│6│振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肆萬貳仟伍佰捌拾│CT0八九七0二││││司乙○○│││捌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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