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 劉明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二)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7年10月22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07年10月23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01萬8,456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號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六、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仍須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陳報於聲請前兩年之收入,薪資所得為擔任菜市場臨時工、派遣人員、全紘公司外務員等工作收入,請提出「106年1月至同年12月及108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並有其他所得及競技所得,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二)住居補貼::請人陳報係補貼水、電、瓦斯、修繕費等以代租屋費,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三)電話費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1,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帳單明細。
(四)交通費1,000元:請聲請人陳報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並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請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相關繳費單據。
(五)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生活雜支費1,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負擔每月伙食費7,000元、住居補貼5,000元、電話費1,000元、交通費1,000元、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扶養費7,000元、健保費人每月1,498元、機車燃料費每年45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目前每月支出金額?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目前每月支出為多少。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6年3月5日起至108年3月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領取補助之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劉○睿」於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給付扶養費用為7,000元,請說明劉○睿有無另外領取兒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劉○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5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除聲請人外,是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如尚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依法應分擔之人每月可負擔扶養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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