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甲○○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複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案尚有應調查事項如下,兩造請於14日內提出理由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㈠被告抗辯系爭A建物於系爭土地上存在使用借貸之法律關
係,其貸與人、借用人為何?有無使用期間約定?又系爭B建物起造至完成時間為何?B建物於系爭土地上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中之貸與人、借用人為何?有無期間約定?㈡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72條第1、4款規定,已以存證信函及
民事爭點整理狀(二)繕本送達為終止使用借貸之意思表示,有無理由?
二、本院另定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下午3時赴現場測量。原告應預向花蓮地政事務所繳費並導引前往現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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