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森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77號給付票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李森魁 到
相對人     龔坤財  到
調解委員    張肇森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張肇森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整,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同意原告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取回假扣押擔保金。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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