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8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
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5 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