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1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2104號
原   告 東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聖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210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各自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日各給付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之
票面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玖
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判決確定前如清償期已屆至,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而簡
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7款及第436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之票款及遲延利息,嗣於95年8月25日
本院審理時,追加如附表一編號6及附表二編號1至10之票款
因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係定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
定種類之原因,且經被告同意原告上開訴之追加,揆諸前開
規定,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6紙,詎於如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另簽發
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10紙,因被告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
,其顯然亦無力償還其所簽發未到期之支票,因此原告有預
為請求之必要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4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
決95年度板簡字第1416號判決影本1份及未到期之支票影本1
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
認為實在。
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
支票之支付,又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
負責任,票據法第126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發票人之
支票存款既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則其與銀行間之委任關係
應已終止,其支票屆期必無從兌現,雖未到期,應認「顯有
到期不履行之虞」,故執票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應具備受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厘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黃大千
附表一: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日│(新台幣)││
├──┼───────┼────┼────┼────┼────┼─────┤
│1│日盛國際商業銀│95.05.31│95.06.01│95.06.01│53333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2│日盛國際商業銀│95.05.31│95.06.01│95.06.01│50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3│日盛國際商業銀│95.06.30│95.06.30│95.07.01│46666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4│日盛國際商業銀│95.06.30│95.06.30│95.07.01│50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5│日盛國際商業銀│95.07.31│95.07.31│95.08.01│4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6│日盛國際商業銀│95.07.31│95.07.31│95.08.01│50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附表二: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
│1│日盛國際商業銀│95.08.31│33333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2│日盛國際商業銀│95.08.31│50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3│日盛國際商業銀│95.09.30│26666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4│日盛國際商業銀│95.09.30│50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5│日盛國際商業銀│95.10.31│2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6│日盛國際商業銀│95.10.31│50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7│日盛國際商業銀│95.11.30│13333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8│日盛國際商業銀│95.11.30│50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9│日盛國際商業銀│95.12.31│6666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10│日盛國際商業銀│95.12.31│500000元│CC0000000│
││行新莊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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