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馬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於民國95年間、96年間因毒品罪等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於96年10月
16日執行完畢,有前案資料可查,其於97年2月再犯本案,
係5年以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其餘犯罪事實、證據、應適
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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