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