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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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甲○○戊○○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0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乙○○、甲○○、戊○○、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元、瓷碗壹個、骰子肆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丁○○、乙○○、甲○○、戊○○、丙○○五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五人賭博犯行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惟被告五人均坦承其犯行,表示悔意,且由其扣案賭資新台幣一萬三千四百元觀之,其數額非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賭資一萬三千四百元、賭具瓷碗一個、骰子四顆,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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