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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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 張乙平
張秀鳳 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之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西元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二○○四)舞民初字第七四五號判決(如附件),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係台灣地區人民,兩造原為夫妻,業由大陸地區之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判准離婚確定生效在案,故聲請本院認可該民事判決,並提出聲請人曾用名公證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判決書暨其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兩造原係夫妻,而聲請人在大陸地區訴請與相對人離婚事件,業已判決准予離婚確定,此有大陸地區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西元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二○○四)舞民初字第七四五號判決書暨證明書、公證書、委託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九四)中核字第○七九五五四號、(九四)中核字第○七九五六三號、(九四)中核字第○七九五五○號證明書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又本院審核上開判決書內容(如附件),尚不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聲請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E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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