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89號聲請人 姚春妹 代理人 方淑娥 相對人 林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0)潭民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第一項)。」、「前二項規定,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第三項)。」,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0年8月9日結婚,惟因婚前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又未曾共同生活,以致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至今雙方已失去聯絡,聲請人前向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0)潭民初字第289號訴請判決離婚勝訴,並於民國99年(即西元2010年)00月00日生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該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前揭判決書、離婚生效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建阳市公證處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等各乙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其提出之上揭書件附卷可證,核該大陸地區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0)潭民初字第289號所為之確定民事判決係以:經審理查明,原告姚春妹與被告林瑞章於1997年認識,2001年8月9日,雙方在福建省南平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日,雙方的婚姻關係在福建省南平市第二公證處公證。原、被告婚後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雙方於2007年4月6日開始分居至今。本院以為,原、被告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系合法夫妻關係。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等為理由,而判准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離婚在案,而前揭判決雙方離婚之判決書已生效(確定)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前揭書證在卷可稽,而按上開理由,已足認為構成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則其判決自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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