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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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80號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而上訴人住所係在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9鄰綠邨新村8號,上訴在途期間為五日,則扣除在途期間五日,其上訴期間至九十八年十月三日即已屆滿。玆上訴人竟遲至同年十二月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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