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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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3日17時30分許回│97.12.2│││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83號│98年度毒偵字第68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實├────┼────────────┼────────────┤│審│判決日期│98.9.22│99.5.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判├────┼────────────┼────────────┤│決│判決確定│98.9.22│99.5.31│││日期│││├─┴────┼────────────┼────────────┤│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955號│99年度執字第6616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