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力可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毅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0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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