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 胡書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