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理人陳裕鴻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念哲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1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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