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

原告 林志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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