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文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7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嗣該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7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於111年9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扣得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095公克,驗餘淨重0.092公克),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1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茵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