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啟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啟章於民國111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9日止累計87,134元正未給付,其中85,245元為本金;1,8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啟章於民國110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9日止累計95,217元正未給付,其中93,387元為本金;1,8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啟章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9日止累計304,752元正未給付,其中297,974元為本金;6,7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陳啟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1日止累計130,576元正未給付,其中125,350元為消費款;4,72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988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5245元陳啟章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3387元陳啟章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97974元陳啟章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25350元陳啟章自民國111年09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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