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六十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盧立仁 律師被告甲○○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公司右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